□宋立山
  近日,省民政廳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其中列出了30項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確實應由居委會協助政府開展的工作事項,不在該範圍內的工作,如果需要居委會協助,須報請審批,不得隨意向居委會“派任務、壓指標”。
  “居委會終於可以喘口氣了”,“公章終於可以歇歇了”……該規定印發後,居委會主任們的感慨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給社區居委會減負的必要性。我們有必要重新認清居委會這一概念,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性質上來講,它的要義是“自治”,而不是基層政府機關。
  由此看來,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只是居委會的“副業”。但是在現實中,卻有點主次顛倒了。很多時候,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只在居委會門前掛個牌子,一個人員也不派駐,就將大量的管理和服務職責,轉嫁給居委會,還通過各種評比和檢查,督促居委會落實好這些被強加的“分外之事”。
  有的居委會一共只有五六個工作人員,卻承擔多達400項事務。繁重的任務和紛雜的指標,讓他們整天埋在文山會海之中,真正為民服務的時間少了,居民怨言多,這反過來又造成居委會工作困難,出力不討好。華中師範大學城市社區建設研究中心針對樣本社區的一次調研發現,在居委會日常事務中,社區自治事務僅占到12%,其餘均是忙活各級政府派下來的行政性事務。
  規定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為社區居委會列明瞭“服務清單”。如果說簡政放權中的“權力清單”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那麼“服務清單”就是法無要求可不受。
  以前,一些政府部門將本該由自己來履行的職責分派給居委會,而居委會又因不是分內之事不願承擔,從而導致居民在辦事過程中遭遇“踢皮球”。而如今,到底什麼事情可以找居委會有了硬杠杠,老百姓心裡也就有了明白紙。這樣一來,政府部門不敢推卸責任了,還多了走基層的機會;居委會也“清閑”了,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服務居民。
  居委會的“服務清單”瘦了,基層政府部門的“服務清單”才能充實起來,“法有授權不可不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老百姓辦事也不用再繞彎了。
  “減負”規定讓居委會叫好,令居民受益,但是到底能不能切實甩掉包袱,關鍵還是要看規定能否落實。各級政府機關坐擁強大的公權資源,居委會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要想真正讓居委會輕裝上陣,不能只看門前少掛了幾塊牌子,必須保障有效的反饋機制,定期督查,警惕指標和任務換個馬甲溜進居委會;同時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誰敢向居委會亂插足,就必須承擔後果,殺殺各部門攤派任務的習慣。(作者為本報時政新聞中心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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