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永志等37名被告人拐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兒童一案(本報4月26日有詳細報道)進行公開宣判,主犯譚永志因拐賣兒童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譚永志等37名被告人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先後從越南、雲南省文山州向河南省、河北省、山東省等地販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共計26起30人。
  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譚永志、黃玉琴等22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張建霞等15名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譚永志等被告人形成了相對穩定、分工明確的買賣婦女、兒童一條龍團夥,極大地損害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嚴重侵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破壞家庭和諧及社會穩定,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主犯譚永志死刑;判處黃玉琴、吳小堂等8名主犯無期徒刑及10至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張建霞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15名被告人,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生育,從養兒防老等生活實際、傳統觀念考慮,值得社會同情,其本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合法收養手續,但張建霞等人法律意識淡薄,非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收買行為刺激了拐賣行為的發生,給被拐賣兒童的家庭帶來巨大災難。因此,為震懾、教育收買者,對張建霞等15名收買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分別判處拘役兩個月等刑事處罰。
  東方今報記者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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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案宣判 主犯譚永志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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