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和23日烏克蘭議會(最高拉達)通過的一系列決議意味著反對派推動的“二月革命”取婚禮企劃得階段性勝利,但這個對反對派而言象徵革命勝利的過程本身存在法理缺陷和漏洞。
  首先,罷黜亞努科維奇的婚禮顧問推薦過程究竟是合乎法理的,還是如有些批評人士所指出的其實是一場“政變”(更準確地說是“議會政變”)。
  “政變”的界定一般包括四個部分: 一、現政府或者主要行政領導人被推翻;二、這個推翻的過程沒有遵循憲法程序;三、這個推翻膠原蛋白過程由現在政治體系的內部人領導或者發起;四、該過程涉及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
  烏克蘭2月22日以來的進程無疑符合上述一、三、四條標準:現任民選總統被議會投票罷黜,議會自然是現有體系中的內部人;議會投票背後的街頭運動則使用了強制和暴力手網站優化段。所以罷黜亞努科維奇過程的合法性判斷停留在第二條:是否遵循現有的憲法程序。
  根據2月22日議會投票時還有效的烏克蘭憲法(簡稱1996-2010憲法)中108條到112條,現任總統只有四種情況可以在兩次選舉中間離開自己的職位:辭職、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總統職務、彈劾和死亡。現實是亞努科維奇沒有辭職,也沒有健康問題和死亡的可能。而由憲法111條規定的彈劾過程相當複雜:議會先通過投票決定啟動彈劾程序,然後設立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調查總統是否涉嫌叛國或者其他犯罪,這個委員會需要向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提交調查結果,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必須都給出同意意見後,最後議竹北買屋會通過投票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才可以作出彈劾決定。而現實中烏克蘭議會在22日僅採用了直接投票的方式,儘管在450席議會中出席投票的334名議員里有328人投了贊成票,但這一邊倒的投票結果並不能掩蓋整個過程不符合彈劾程序的事實。
  與此相關的是,2月22-23日以後烏克蘭到底實行的是哪一部憲法也值得商榷。22日議會也是以提案並投票通過提案的方式決定恢復2004年憲法,實質上重回議會總統制,將總統的相當一部分權力轉移到議會。如果採用這樣修法形式,議會通過的法案只有獲得總統的簽字才能生效成為真正的法律。很明確的是,亞努科維奇沒有簽署這個法案。但烏克蘭議會在該投票之後就按照2004年憲法已經生效來運行。相應的,23日新當選的議長是否能夠代行總統職務也取決於究竟哪部憲法具有效力。如果1996-2010憲法仍然生效,那麼根據112條的規定,總統因為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辭職時,他的權力應該由總理代行直到下一次總統選舉,而不是由2004年憲法中規定的議會議長代理。
  因此,如果我們嚴格按照憲法程序和規則,現在烏克蘭奉行的究竟是哪一部憲法仍然有爭議。而不管哪一部憲法目前生效,烏克蘭議會選擇的實際結果是:亞努科維奇名義上仍然保留著總統職位直到5月25日大選,但已經不再實行任何實際的總統職權。
  亞努科維奇的執政表現和此前警察對於游行群眾過度使用暴力的事實都完全可以構成議會發起彈劾程序的理由,但是實際的彈劾程序確實沒有發生,將罷黜總統的過程定性為“政變”是可以接受的。類似的過程其實在過去三年裡,在埃及已經發生了三次。由大規模民眾意願支持的“革命”話語是否能夠全面取代憲政程序意義上的“政變”定性、在憲政程序正義之外是否還有更高的轉型正義原則,這些難題則需要另外討論。
  (原標題:烏克蘭變局中的憲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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